时间:2017/9/25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8月19日下午,本人途经永州市双牌县G南往北方向+米公里处,发现一居民楼旁停放着一辆警车,不远处驾着一台机器,据经验判断因为测速设备。途经双牌县G的道路大部分为山路,弯多且多为下坡路,坡度陡峭而急促。那么问题来了,如此测速,究竟算不算公安部明令禁止的“隐蔽测速”?

  本人寻找到一份公安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市交管部门和高速交警部门严格按照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测速,其中,同一方向路段测速监控设备间隔不合理、固定式监控设备测速道路不提前预警等老百姓诟病的问题都将进行整改。通知要求,高速公路上启用新增的非现场执法设备,须在启用前10日内通过省级报刊或互联网向社会进行公告,而未经审批、验收、公告的非现场执法设备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固定式测速设备前方米至1公里应设警示标志   《通知》要求,各部门排查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设置存在的以下问题:测速路段低于50公里/小时(不含)的设备;在道路条件、通行秩序好的非事故多发路段限速值设置不科学,导致群众反映大、引发执法争议较多的测速监控设备;在道路上同方向采集超速行驶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过于密集,间隔小于10公里;没有按规定设置限速标志、测速警告标志或者标志被遮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交通违法车辆图片数量、图片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省公安厅明确,公路上同一限速路段、同一行进方向,测速监控设备间隔不少于10公里;设置固定式监控设备测速的道路,应当在监测方向前方米至1公里处设置醒目限速和警示标志,限速标志与测速告示标志的尺寸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定;普通道路使用移动设备测速的,应当选取能够保障自身执法安全的位置,由交通警察操作,测速点应设置在测速路段的右侧,在测速点前方米设置醒目测速提示标志。   移动设备测速不得人机分离不得隐蔽拍摄   《通知》明确,使用车载移动设备测速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并通过开启警灯、爆闪等醒目的方式进行警示防护。所选取路段应有明显限速标志。并保证测速设备在民警视线范围之内,不得人机分离,不得隐蔽拍摄。规定同时明确,标志设置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设置告知明示标志的,测速数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每小时80公里(不含)以下的高速公路不得进行测速执法   省交警总队明确,除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外,限速80公里/小时(不含)以下的高速公路不得进行测速执法;限速60-80公里/小时的隧道测速应主要针对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等重点监管车辆。   限速值低于50公里/小时路段不得以处罚为目的查处超速行为   《通知》明确,在限速值低于50公里/小时(不含)的路段,除因道路条件较差或者气候恶劣需要控制车速而使用移动测速设备外,不得进行移动测速。   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交警大队辖区的同一行驶方向,被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选择其中较严重的一次处罚,并在交通违法信息录入前的审核工作中确定。限速值低于50公里/小时(不含)路段设置的固定监控设备主要用于资料采集和警示驾驶人谨慎慢行,不得以处罚为目的查处超速行驶违法行为。机动车在普通公路,或者限速值低于法定最高限速公里/小时(不含)的高速公路行驶中,普通公路超速10%(含)、高速公路超速5%(含)以下的,一律适用口头警告。

  从中本人提炼出了几个关键词:移动测速要用制式警车(这个有),开启警灯、爆闪等醒目的方式进行警示防护(并没有),所选取路段应有明显限速标志(这个有一处,并不明显),并保证测速设备在民警视线范围之内(这个有),不得人机分离,不得隐蔽拍摄(关键在于这个隐蔽的界定!)。规定同时明确,标志设置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设置告知明示标志的,测速数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我们再来看一下这个图片,假定所有要素都符合移动测速标准(其他内容我也无从考证),那么测速设置如此摆放究竟算不算是“隐蔽测速”?公安部发布文件并未对“隐蔽”二字进行进一步解释。那么我们再来通过汉语意义分析,所谓隐蔽,就是“借助别的东西遮盖掩藏“”,这里又分析出两个关键词:遮盖、掩藏。通过图片可以发现用砖块、板材遮盖测速仪器,且测速仪器摆放在建筑物周边,被测速的车辆行驶方向为从右→左,一般来说不仔细观察,绝对是发现不了这个测速仪器的存在!

  再从大环境来分析“遮盖、掩藏”这两个字的含义,双牌县多山,道路弯且曲折,据本人发现,该路段正是一个刚过弯道的下坡路,再往前行驶-米左右又是一个大上坡,这个位置也是一个“测速”的绝佳位置!多的不说,弄了个投票!究竟这个位置测速算不算“隐蔽测速”?

外链:为什么不能“隐蔽测速”执法?

  有东莞网友本月10日发帖称,9日晚上博主的朋友驾车在莞城区向阳路和凤来路交界处时遭遇交警“隐蔽执法”,并认为交警完全可以在该容易违章的路口对驾车者进行警示,而非“守株待兔”地等候市民违章以达到创收目的。(3月12日《南方都市报》)

  中招因违规何必责执法

  一些司机之所以“中招”被罚,并不是不懂交规,而是存有一种侥幸心理,看不到执法劝禁,就认为不会有事,这种行为是一种主观上的违规故意。如果如网友要求的那样“先劝告再处罚”,就达不到较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一旦发现执法交警不在,还会继续违规,威胁交通秩序和安全。

  交警在违规多发路段“守株待兔”,是正常的执法行为,与“隐蔽执法”、“钓鱼执法”等是有根本区别的。处罚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更有效的纠正违规,保证有一个良好的交通秩序,这是包括司机在内的公众都希望的结果。

  隐蔽执法不是提款机

  从执法程序上讲,交警等待司机违章以后再“守株待兔”,似乎并不违规。问题是,交通标识设置模糊不清,交警又不作提示,交警如此“请君入瓮”除了收到更多罚款,让人质疑执法公信力以外,对交通安全有多大的警示意义?

  从本质上讲,交通违章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避免、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如果交管部门躲在暗处执法,交通标识模糊,交管部门的职能会因此严重弱化、异化,交管部门除了收到高额的罚款以外,对司机根本起不到警示教育作用。而且暗中执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宗旨相违背,让人质疑交警的执法动机,损害了交管部门的公信形象。

  隐蔽执法乱了执法程序

  交警依法执法就是要阳光执法,看得见才有执法的尊严和敬畏感。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持有公平公正的态度,严格依照行政法的要求,遵循执法程序,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的执法,而不是追求自身利益,随意地进行罚款甚至用不当的行为来“诱捕”当事人违法。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执法程序,不仅决定着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尤其关系到公民的权利能否得到可靠保障,进而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程序正义,执法才会公平公正。“隐蔽执法”,乱了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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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晓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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