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清明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创建平安清明,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生态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年3月28日至年4月1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 二、在此时间段进入林区活动的人员严禁带火种上山;严禁造林炼山;严禁烧荒、烧田埂、烧草木灰;严禁在林区内和林缘边吸烟、野炊;严禁上坟烧纸烛、燃放烟花爆竹。 三、积极倡导文明祭祀,广大干部群众要移风易俗、破除迷信,禁止烧香化纸、燃放烟花爆竹。用植树、送花等有益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方式祭奠。 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一律行政拘留。 五、凡是引起山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元的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反以上禁令的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双牌县人民政府 年3月28日 赞赏 长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