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露聚糖肽注射液说明书患者要多了解 http://baidianfeng.39.net/a_yufang/140118/4329292.html 公诉机关: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某某区,汉族,专科文化,原湖南省益阳市某某区国家电网职工。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年7月24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7日被双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年9月25日被双牌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院于年10月2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年湖南省某某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了双牌县农配网改造施工项目,成立湖南省某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双牌县网改施工项目部,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担任该项目部执行经理。 期间,项目部工作人员莫某陆续从施工招标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双牌县供电分公司领回用于施工的导线,存放于项目部临时租用的双牌县城南加油站附近居民房。 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用于施工的约67千米导线从项目部拖走储存或者售卖给他人获利。 被告人陈某被公司免职后,项目新任负责人张某发现原材料缺失找到陈某,陈某退回40千米导线,经张某等人清库发现仍然有27.千米导线缺失,经多次催收,陈某拒不退还。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侵占导线价值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年7月2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在张家界桑植县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某亲属于同年7月30日将侵占的导线购回归还公司,公司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某侵占导线27.千米。 2、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陈某利用导线借支的费用主要是用于工程施工开支,并非个人支出,属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对陈某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年湖南省某某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了双牌县农配网改造施工项目,成立湖南省某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双牌县网改施工项目部,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陈某担任该项目部执行经理。 期间,项目部工作人员莫某陆续从施工项目招标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双牌县供电分公司领回用于施工的导线,存放于项目部临时租用的双牌县城南加油站附近居民房。 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用于施工的约67千米导线从项目部拖走,将其中一部分放置于双牌县火车站附近马路边,其余部分售卖给闫某阳获利。 年11月,因工程施工进度缓慢,被告人陈某被公司免职。 年12月,项目新任负责人张某发现原材料缺失,找到陈某要求其退还缺失导线,陈某退回了40千米导线。 后经张某等人清库发现仍然有27.千米导线缺失,经多次催收,陈某拒不退还。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侵占的27.千米导线价值元。 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在张家界桑植县被双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通过其亲属将其侵占的导线购回归还湖南省某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双牌县网改施工项目部,湖南省某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双牌县网改施工项目部于年7月30日出具谅解书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盗部分导线的照片,被告人陈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证,国网益阳供电公司人资部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双牌县电力公司领料单,湖南省某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双牌县网改施工项目部出具的证明,某某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编号某某电建[]第0xx号、湖南电力有限公司双牌县供电分公司与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配网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证明及谅解书,证人莫某、盘某、王某某、蒋某某、闫某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侵占湖南省某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双牌县网改施工项目部导线27.千米的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湖南省某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双牌县网改施工项目部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故对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某侵占导线27.千米。”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通过家属退还了其侵占的导线且得到了某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双牌县网改施工项目部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shuangpaizx.com/spxdt/13631.html |